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发湖南省价格监测调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价信[2009]74号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各市、州物价局:
为保证价格监测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价格监测人员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
价格监测调查证管理办法》(发改办价监[2003]386号)和《湖南省价格监测规定》(湘价综[2005]114号),现就核发《湖南省价格监测调查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监测调查证是价格监测机构工作人员执行价格监测调查任务时的专用证件,价格监测人员开展价格监测调查活动时应出示价格监测调查证并依照规定程序进行。
二、湖南省价格监测调查证由湖南省物价局统一颁发,调查证审核、发放、管理等工作由省价格信息中心负责。
三、凡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从事价格监测工作的人员,填写《湖南省价格监测调查证发放审核表》(见附件一)后,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方可申领价格监测调查证。
四、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本市、州所管辖县(市、区)的领证工作。要加强审核,严格把关,并按要求填写《湖南省价格监测调查证持证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二),连同《湖南省价格监测调查证发放审核表》一并于2009年6月5日前报省价格信息中心。经省价格信息中心审核,并参考申请人培训考试结果后,核发调查证。制证时需提交持证人员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照片背后用圆珠笔注明所在单位和姓名)。
五、根据我省价格监测人员变动较为频繁的情况,湖南省价格监测调查证有效使用期限定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对继续从事价格监测岗位的工作人员重新制发新证(内芯)并免收制证工本费。新从事价格监测工作的人员,需按上述程序申领调查证。调离价格监测岗位的人员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收回调查证,并上缴省价格信息中心注销。
附件一:
湖南省价格监测调查证发放审核表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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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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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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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寸免冠彩色
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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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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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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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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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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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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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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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物价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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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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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信息中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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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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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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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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