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案卷评比办法》的通知
(湘价认[2009]78号 二○○九年六月三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了加强我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案卷的管理,提高涉案物价格鉴证工作质量和档案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案卷评比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案卷评比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鉴证行为,健全案卷评比检查制度,不断提高价格鉴证质量和价格鉴证文书的制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工作规范》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价格鉴证机构的案卷评比,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的案卷评比是指上级价格鉴证机构对下级价格鉴证机构案卷的评比和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其价格鉴证机构案卷的评比。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案卷主要包括:
(一)刑事、民事、行政、经济、仲裁案件等涉案物价格鉴证案卷;
(二)涉案物复核价格鉴证案卷;
(三)应当评比的其他案卷。
第四条 省物价局负责全省的案卷评比工作。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案卷评比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案卷评比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案卷评比应当以《
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工作规范》等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案卷评比采取调取案卷评比、实地评比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