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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缩小餐饮、住宿业与工业用电用水价差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缩小餐饮、住宿业与工业用电用水价差的通知
(湘价电[2009]69号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根据国家逐步实行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政策的要求,支持餐饮、住宿业降低经营成本,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临时降低餐饮、住宿业的商业用电用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餐饮、住宿业的商业用电。餐饮、住宿业(不含KTV、酒吧、茶楼等娱乐服务业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KVA及以上的用户,按照商业与普通工业用电价差缩小50%的原则,在商业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下降0.13元,其中:由电力企业在电费结算时直接降低0.08元/千瓦时;其余0.05元/千瓦时由当地财政补贴给餐饮、住宿企业,也可以补贴给电力企业,由电力企业直接降低0.13元。

  原对旅游星级宾馆、饭店,执行商业电价的照明用电,0点至7点电价下浮30%的规定继续执行,不重叠优惠。

  二、餐饮、住宿业的用水价格的降价标准。由各市州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经营服务用水与工业用水的实际价差的50%确定,降价资金的处理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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