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的复函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粤价函〔2009〕398号)
省交通厅:
《关于商请重新制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8〕241号)悉。根据
交通部等9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及《
广东省公路条例》、《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公路管理部门收取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表
| 质量
| 几何尺寸
|
超限值
| 30吨以下
(含30吨)
| 30吨以上
| H﹥4.3m,L﹥20m,
W﹥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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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元/吨.公里
| 2元/吨.公里
| 0.5元/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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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 1元/吨.公里
×超限质量
×公里数
| 1元/吨.公里×30吨
×公里数+ 2元/吨.公里
×(超限质量-30)吨
×公里数
| 0.5元/公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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