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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的复函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粤价函〔2009〕398号)


省交通厅:
  《关于商请重新制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8〕241号)悉。根据交通部等9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及《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公路管理部门收取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表
 

质量

几何尺寸

 

超限值

 

30吨以下

(含30吨)

 

30吨以上

  

H﹥4.3m,L﹥20m,

W﹥3m        

 

收费标准

 

1元/吨.公里

 

2元/吨.公里

 

0.5元/公里

 

计算公式

     

1元/吨.公里

×超限质量

×公里数

 

 

 

1元/吨.公里×30吨    

×公里数+ 2元/吨.公里  

×(超限质量-30)吨

×公里数

 

0.5元/公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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