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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粤价〔2009〕121号)


省建设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767号)转发给你厅,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自2009年10月1日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组织我省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执行,即基础考试每人每科65元(含上缴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每人每科25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65元(含上缴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每人每科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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