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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9〕120号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委)、经贸局(委),广东电网公司,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55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的电价政策,不得擅自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或用电户销售电价,不得以各种名义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
  二、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实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完善峰谷分时电价等政策的申请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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