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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国税系统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国税系统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国税函〔2009〕289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函〔2008〕556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建立节能长效机制,抓好节能工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各单位综合能源消耗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到2010年时要总体下降20%。其中,节电20%,节水20%,节约汽车用油20%。
  二、组织领导
  省国税局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李永恒局长任组长, 周家喜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财务处、人事处、巡视办、教育处、监察室、机关党办、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全省国税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实施,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减排减宣传教育,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国税局要成立相应的节能减排领导机构,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要明确一名局领导分管节能减排工作。2009年6月底前将节能实施方案报省国税局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宣传,增强节能意识
  节约意识的养成是建设节约型政府的前提条件。要使干部职工具有较强的节约意识和自觉的节约行为,需要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减排的宣传教育。要广泛宣传和学习国家颁布的一系列节能减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广东国税系统干部职工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将节能意识、勤俭意识转化为自觉地节约能源资源行为,养成良好的道德风范和勤俭节约习惯。
  四、遵守法规政策,加强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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