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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配合公安交警、质监等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等有关工作,参与目录管理的申报、检验、审核等工作。
  (三)市质监局。
  1.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监管。严把生产企业许可证发证准入关,加强许可证证后监管,加大对无证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督促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严格执行产品标准,提高产品质量。
  2.联合市公安局、工商局做好《通告》的宣传贯彻工作,对生产企业贯彻《通告》情况进行监督与查处,确保在我市生产、销售并上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符合《通告》规定的技术标准。对不符合《通告》规定要求的生产、销售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3.配合公安交警、工商等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等有关工作,参与目录管理的申报、检验、审核等工作。
  三、目录管理工作程序
  (一)申报时间。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申报。
  (二)申报材料。
  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被委托的销售企业填写《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目录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生产许可证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企业产品编码证书及复印件;
  4.列入浙江省公告的车辆样车;
  5.车辆照片并标明控制器位置以及刻制的编码位置;
  6.车辆的检测报告及复印件;
  7.被委托的销售企业还需提供生产企业委托书;
  8.经办人员须持介绍信和身份证件。
  (三)组织审核。
  由目录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公安交警、工商、质监等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通告》规定的技术标准,现场对样车进行检测。
  (四)目录发布。
  经审查符合《通告》规定的技术标准的车辆品牌和型号列入《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生产企业或被委托的销售企业核发《目录证书》。《目录证书》上的品牌型号应与销售的品牌型号相对应,其复印件必须张贴悬挂在各销售网点,以便于消费者识别、购买。
  第一批《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目录》在《杭州日报》公布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以后批次的目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五)目录复核。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由生产企业或被委托的销售企业每2年提请复核一次;未按时提请复核的,取消列入目录资格,停止其生产、销售活动,不予上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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