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配合公安交警、质监等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等有关工作,参与目录管理的申报、检验、审核等工作。
(三)市质监局。
1.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监管。严把生产企业许可证发证准入关,加强许可证证后监管,加大对无证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督促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严格执行产品标准,提高产品质量。
2.联合市公安局、工商局做好《通告》的宣传贯彻工作,对生产企业贯彻《通告》情况进行监督与查处,确保在我市生产、销售并上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符合《通告》规定的技术标准。对不符合《通告》规定要求的生产、销售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3.配合公安交警、工商等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等有关工作,参与目录管理的申报、检验、审核等工作。
三、目录管理工作程序
(一)申报时间。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申报。
(二)申报材料。
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被委托的销售企业填写《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目录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生产许可证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企业产品编码证书及复印件;
4.列入浙江省公告的车辆样车;
5.车辆照片并标明控制器位置以及刻制的编码位置;
6.车辆的检测报告及复印件;
7.被委托的销售企业还需提供生产企业委托书;
8.经办人员须持介绍信和身份证件。
(三)组织审核。
由目录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公安交警、工商、质监等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通告》规定的技术标准,现场对样车进行检测。
(四)目录发布。
经审查符合《通告》规定的技术标准的车辆品牌和型号列入《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生产企业或被委托的销售企业核发《目录证书》。《目录证书》上的品牌型号应与销售的品牌型号相对应,其复印件必须张贴悬挂在各销售网点,以便于消费者识别、购买。
第一批《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目录》在《杭州日报》公布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以后批次的目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五)目录复核。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由生产企业或被委托的销售企业每2年提请复核一次;未按时提请复核的,取消列入目录资格,停止其生产、销售活动,不予上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