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2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加强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六月十日
加强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自2009年6月1日起,对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实行目录管理,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陆瑞芬任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交通警察局局长赵野松,市工商局副局长蒋银海,市质监局副局长祝平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副局长董佑华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完善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工作机制,对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目录进行检验、审核和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落实其他有关工作。
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1.联合市工商局、质监局做好《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宣传贯彻工作。从2009年6月1日起,严格按照《通告》规定的技术标准,使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现场查验,核对车主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按规定办理有关上牌登记手续。对不符合《通告》规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予上牌。
2.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路面通行的管理。严禁悬挂外地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在限行区域道路行驶,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行驶、违反信号标志行驶、逆向行驶、骑车带人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3.牵头组织实施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管理工作。
4.坚决打击盗抢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积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市工商局。
1.取缔无照经营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查处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企业的违法行为。
2.联合市公安局、质监局做好《通告》的宣传贯彻工作,监督、指导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按照《通告》的规定调整所销售车辆的结构,按照《通告》的规定销售电动自行车;从2009年6月1日起,对继续销售不符合《通告》规定电动自行车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