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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出让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

  二、留用地项目公开出让前期报批程序
  “大项目带动”捆绑报批的留用地项目,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办理前期准备计划等相关前期审批手续,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且具备“净地”出让条件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
  单独申报的留用地项目,以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专门机构的名义共同申办计划立项等相关前期审批手续。
  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合作开发留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项目所在村实施。前期征地拆迁费用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先行垫付,在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列支,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三、留用地项目出让资金的核拨
  公开出让的留用地项目,凡使用享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核拨政策指标的,其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应上缴国家、省规定的提留资金及储备中心前期垫付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局核拨给项目所在区财政;使用不享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核拨政策指标的,其土地出让收入中45%的做地成本在扣除应上缴国家、省规定的提留资金及储备中心前期垫付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局核拨给项目所在区财政。储备中心前期垫付的相关费用,在每宗留用地出让收入核拨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财政局出具联系单,详细列支垫付资金项目清单,并填制资金用款申拨审批表,市财政局据此将资金核拨给市土地储备中心。
  协议出让留用地项目,凡使用享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核拨政策指标的,其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应上缴国家、省、市规定的提留资金后,剩余部分的80%由市财政局核拨给项目所在区财政;使用不享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核拨政策指标的,其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应上缴国家、省、市规定的提留资金后,剩余部分的45%由市财政局核拨给项目所在区财政。
  为支持留用地项目建设,土地出让收入中的市本级提留部分,由市财政局以项目补贴的形式核拨给项目所在区财政。
  指标调剂的留用地项目出让后,其出让收入核拨按本条规定的前两款执行。
  四、留用地项目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监管
  区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核拨的土地出让收入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管理规范进行管理和使用。
  核拨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出让收入,必须经村民(或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股民)代表同意,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方可使用。核拨资金的使用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建立一级对一级监督、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留用地出让收益监管制度。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乡镇、村干部换届、离任审计制度,重点对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审计。市财政、审计、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出让收益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具体管理细则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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