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留用地项目公开出让前期报批程序
“大项目带动”捆绑报批的留用地项目,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办理前期准备计划等相关前期审批手续,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且具备“净地”出让条件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
单独申报的留用地项目,以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专门机构的名义共同申办计划立项等相关前期审批手续。
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合作开发留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项目所在村实施。前期征地拆迁费用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先行垫付,在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列支,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三、留用地项目出让资金的核拨
公开出让的留用地项目,凡使用享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核拨政策指标的,其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应上缴国家、省规定的提留资金及储备中心前期垫付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局核拨给项目所在区财政;使用不享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核拨政策指标的,其土地出让收入中45%的做地成本在扣除应上缴国家、省规定的提留资金及储备中心前期垫付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局核拨给项目所在区财政。储备中心前期垫付的相关费用,在每宗留用地出让收入核拨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财政局出具联系单,详细列支垫付资金项目清单,并填制资金用款申拨审批表,市财政局据此将资金核拨给市土地储备中心。
协议出让留用地项目,凡使用享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核拨政策指标的,其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应上缴国家、省、市规定的提留资金后,剩余部分的80%由市财政局核拨给项目所在区财政;使用不享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核拨政策指标的,其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应上缴国家、省、市规定的提留资金后,剩余部分的45%由市财政局核拨给项目所在区财政。
为支持留用地项目建设,土地出让收入中的市本级提留部分,由市财政局以项目补贴的形式核拨给项目所在区财政。
指标调剂的留用地项目出让后,其出让收入核拨按本条规定的前两款执行。
四、留用地项目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监管
区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核拨的土地出让收入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管理规范进行管理和使用。
核拨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出让收入,必须经村民(或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股民)代表同意,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方可使用。核拨资金的使用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建立一级对一级监督、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留用地出让收益监管制度。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乡镇、村干部换届、离任审计制度,重点对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审计。市财政、审计、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出让收益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具体管理细则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