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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教[2009]30号)


各市属高等学校:
  现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的实施细则将另行下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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