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小型建材企业进行清理整治。对位于风景区、交通干线两侧2公里可视范围内等区域的小型建材企业(采石场、石灰窑等)进行清理取缔,于2009年8月底前完成清理取缔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4.油烟污染控制。
所有饮食服务业和烧烤必须使用液化气、焦炭、型煤等清洁能源,不得燃用散煤;烹饪灶口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确保油烟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在建成区内划定饮食服务业摊点经营范围,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在主要交通干道两侧人行道设置烹饪摊点。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5.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
加快高排放老旧公交车的更新淘汰工作;加强在用车管理,实施定期检测和营运汽车强制维护制度;划定机动车排气限制驶入区域,对驶入限制区域的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建成机动车排气检测线,由省环保局委托检测,并实行机动车排气标志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6.燃煤污染控制。
对燃煤锅炉实施有效控制:取缔燃煤的小型锅炉、茶水炉、饮食服务大灶以及无任何消烟、除尘设施的小浴池锅炉,改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在城区“烟控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内禁止使用原煤,禁止新上10吨以下燃煤锅炉;在城市供热管网范围内一律不准新上工业和取暖锅炉,原有工业和取暖锅炉要逐步关停、拆除,取缔集中供热范围外的1吨以下锅炉。取缔工作要于2009年取暖期到来(10月31日)之前完成,具体取缔计划由各区(市)自行制定。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7.夏、秋季农作物秸秆焚烧控制。
各区(市)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秸秆焚烧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提前部署2009年秸秆禁烧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焚烧秸秆行为。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8.城区绿化。
2009年,我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5% 以上,以改善城市大气质量。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9.与省监测站建立区域污染监测和预警体系,实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通报、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10.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各级领导、企业负责人及广大群众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责任单位:市广电局、枣庄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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