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燃煤电厂污染实施有效控制。加强对各燃煤电厂的在线监控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凡列入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目标责任书》,应于2009年、2010年建成的脱硫项目,应加快工作进度,力争提前建成,确保各燃煤电厂均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2)对水泥行业污染进行重点整治。对于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泥企业要严格按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2-2005)新时段标准要求,确保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不能够稳定达标的企业自即日起一律停产治理,完成治理目标,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没有环保手续,不能稳定达标,及已经被旋窑替代过的立窑水泥生产线,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要制定关闭计划,确保于2009年8月31日前关停。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3)对焦化等行业炉(窑)污染进行整治。焦化行业,要严格按照《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实施再提高治理工程,在所有排放烟气、粉尘的工段配套建设烟气治理设施,推广建设地面除尘站,提高消烟除尘效率,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加大对砖瓦窑、石灰窑的治理,彻底清除土炼焦、土硫磺、小化工等大气污染企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3.扬尘污染整治。
(1)控制城区扬尘。对城区道路坚持清扫、保洁,规范洒水除尘作业时间、频次,积极开展道路机扫工作,做到城市垃圾日产日清;规范环卫职工作业,确保城区内的道路及各施工现场周边区域干净整洁,无浮土、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2)严格控制道路交通扬尘。禁止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运输散体物料的车辆或者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上路行驶,禁止大型载重车辆白天进入城区主干道;对在道路上抛洒杂物的车辆进行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3)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和物料堆放场的管理。城区内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方案中要有防治扬尘规划,施工现场要进行硬化处理,建筑施工垃圾要及时回收清运,物料堆放场四周要设置有效、整洁的防尘隔离围挡。施工现场运输散流物料的车辆,必须按规定使用配备密闭运输装置的专用车辆,防止运送过程中发生遗撒泄漏。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公安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