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道路交通:以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事故为重点,严格查处超速、超员、超载、非客运车辆违法载客、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区(市)”、“平安农机”等活动,加强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加大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和监控平台建设的力度;实施“安保工程”,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等。
(5)水上交通:严格执行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的保养和配备要求;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加强砂石运输船舶、施工船舶、危险品运输船舶和旅游船舶安全监管;排查治理航运企业、港口企业、水运施工企业和水运船舶安全隐患;建立和落实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及长效机制。
(6)铁路:加强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落实站车防火防爆制度;推进道口设备设施和标志的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推进道口平改立工作;查处违反《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非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矿、采砂等行为;加强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平行地段防护设施以及航标等的设置和管理。
(7)建筑施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制定和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地下暗挖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以及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有害气体中毒、瓦斯爆炸事故等措施;加强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和使用管理。
(8)人员密集场所: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立及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整治商场、市场、大型在建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火灾隐患,特别是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落实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等要求;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要运行正常;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经营性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消防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