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
(枣政办发[2009]3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上级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参保和属地管理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不断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二、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我市境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保障方式。大学生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医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我市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参保缴费。大学生参保登记,由所在高校到当地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我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照中小学生缴费标准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财政补助50元。大学生属地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枣庄学院、枣庄职业学院由市财政负责安排。省财政对市属及以下高校大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原渠道解决。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学年缴纳,新生在入学后第一个月办理,在校生在暑假前办理。
各区(市)要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