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防空、防灾警报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的人民防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防空、防灾警报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相关部门责任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制定防空、防灾警报网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查中确定新增或迁移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位置。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防空、防灾警报网建设规划和人防主管部门要求承担防空、防灾警报设施建设的建设、开发单位,不发《施工许可证》,不予验收。
(三)通信部门参与制定防空、防灾警报网建设规划。根据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控制要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优先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控制所需线路,并确保畅通和传输质量,并负责应急时期的线路抢修。
(四)电力部门参与制定防空、防灾警报网建设规划。负责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电源保障,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对重要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给予双电源保障。负责应急时期的供电线路抢修。
(五)无线电管理部门保障防空、防灾警报设施控制所需的频率,负责对影响防空、防灾警报设施控制频率使用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查处。
(六)广播、电视等部门会同人防主管部门制定传递、发放防空、防灾警报的方案并按市人民政府或经其授权的机关优先传递、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
(七)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专用防空、防灾警报通信车所需手续,并保障紧急情况时,防空、防灾警报通信车的顺畅通行。
第八条 建设、开发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根据防空、防灾警报网建设规划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求,在需设置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建筑物内符合安装条件的位置,无偿提供不少于5平方米的防空、防灾警报工作间,并按人防主管部门要求安装防空、防灾警报设施。一次规划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开发单位,应按照防空、防灾警报网建设规划要求,自行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经人防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纳入全市防空、防灾警报网。
第九条 设有消防广播系统和自行设置户内广播系统的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启用广播系统发布防空、防灾警报警示信息。
铁路、公路运输、港务等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令,组织所管理的车辆、船只鸣笛,配合发放防空、防灾警报警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