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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停车场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鼓励有内部停车场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与周边有停车需求的用户签订停车协议,满足相互间的错时停车需求,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和周转率。收费标准按现行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经营性单位配置临时停车场(泊位)

  (一)酒家、商场等经营性单位配建停车泊位不足的,在符合规划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可通过增建、扩建或改造等形式增加停车泊位,以及采取有效措施配置临时停车位,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停车需求。

  (二)经营单位征得建筑物业主同意后,可向市规划等部门申请在其建筑物规划红线内、道路红线之外的空余用地设置临时停车场(泊位),经批准后实施建设。

  (三)临时停车场(泊位)应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或委托其他经营单位经营及管理。

  五、鼓励地铁换乘配建停车场

  (一)地铁换乘配建停车场的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二)新建线路地铁换乘配建停车场可计入项目成本列支。

  (三)已建线路地铁换乘配建停车场可单独申请立项。

  六、鼓励利用闲置、“烂尾”、“退二进三”企业地块建设停车场

  (一)国土房管部门收回的闲置、“烂尾”地块和“退二进三”企业地块,可根据规划和停车需要用于停车场(含临时停车场)建设,并由地块所在区(县级市)的建设和市政部门统筹实施。停车场可相应配套商业,其中地面停车场配套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应控制在0.25(含0.25)以下,地下停车场配套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应控制在0.5(含0.5)以下,具体由规划部门核定。涉及配套商业的,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暂不符合收地条件的闲置地块,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根据停车需求建设临时地面停车场,经营管理原则上由地块管理者负责,也可委托其他经营单位进行。

  七、鼓励有建设条件的公共绿地配建(加建)地下停车场

  (一)公共绿地配建地下停车场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加建地下停车场由用地单位拟制方案报规划部门确定后,由用地单位组织实施;配建(加建)地下停车场应兼顾人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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