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停车场建设的若干意见
(穗府办〔2009〕3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停车场建设,尽快缓解我市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有条件的社区设置临时停车场
(一)对有停车需求及有条件设置停车泊位的住宅小区,在满足人、车通行的前提下,遵循不扰民、不堵塞交通、不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原则,在住宅区内适合划线的道路两侧或空地设立临时停车泊位,同时完善交通标识标线。
(二)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社区内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应当首先满足本社区内业主的需要。
(三)社区临时停车场设置和管理的有关事宜,可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所在地居委会组织。利用社区临时停车场收取的费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设施设备维修费等费用后,其他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并按照业主大会或专有部分占社区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的约定使用,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和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等,资金数额和流向应定期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二、鼓励行政企事业单位建设配套停车场
(一)鼓励确有停车需求但原停车泊位不足的行政企事业单位配建停车场,增加停车泊位。
(二)按现行供地政策,行政企事业单位配建停车场采用划拨、协议及公开出让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三)建设经费以需求单位自有资金解决为主,不足部分按单位原资金渠道申请补充解决;如需求单位自有用地,也可采用将建设用地作价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合作建设。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建成后由需求单位负责经营和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建成后拍卖经营权所得扣除维护成本后全额上交财政,由中标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合作建设的,建成后按合作协议经营管理。
三、鼓励行政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
(一)鼓励有内部停车场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按停车场经营条件到所在区交通部门申请办理停车场经营手续,经营收费按《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鼓励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