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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安办关于进一步推动成都市食品市场准入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预包装的调味品(鸡精、调味料)、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果冻、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22类食品包装或标识上须印(贴)“QS”质量安全标识,凡无印(贴)“QS”质量安全标识的禁止销售。
  (二)销售上述22类散装食品,须在所盛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QS”质量安全标识等内容。
  (三)肉及肉制品、豆制品、奶制品、蛋及蛋制品、粮油制品和调味品(豆瓣、酱油、醋、味精)6类食品餐饮消费环节的市场准入,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安办关于成都市食品市场准入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8〕88号)规定的条件实施。
  (四)现做现卖的糕点、饼干、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面食、腌卤肉制品、凉拌菜等食品,凭原材料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原材料进货台账,方可销售。各监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把好制作食品原材料的入市质量关。
  四、工作职责
  (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食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各区(市)县食安办具体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监、工商、卫生、水务、商务、公安、教育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做好食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对与27类食品相关的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日常巡查和指导;加大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力度;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查处种植养殖环节的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加强27类食品的生产许可检查,摸清涉及27类食品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情况,做好提前告知工作,并及时规范;加强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日常巡查和指导,严格食品生产许可把关;加强日常监管,对已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食品尚未取得生产许可的,一律不准生产,及时查处生产领域的食品质量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制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农贸(集贸)市场自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站(室)建设方案,引导和督促批发市场、农贸(集贸)市场开办者自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站,并指导其建立工作制度;加大对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农贸(集贸)市场27类食品的监测力度;加强日常监管,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27类食品,一律不准销售,及时查处流通领域环节内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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