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实施与评价步骤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具体工作由试点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一) 确定试点企业。2009年,各设区的市要选择1-3户企业进行技能人才评价试点。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重视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工作,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2、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3、具有相应的技能人才考评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考评人员。
4、具备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及检测手段。
5、制定完善的技能人才考评规章、制度。
(二) 提出工作申请。被确定的试点企业应向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规模、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要求。
(三) 成立考核委员会。企业提出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申请得到批准后,应成立技能人才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等制度;制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审定专业考评组成员;审定考核合格人选等。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企业和鉴定机构人员、高级考评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业考评组。
(四) 审核参评资格。评审办公室将职工的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材料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高级工以下的申报材料报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五) 审核职业能力。评审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对申报职工职业能力进行审核,经审核为合格者由评审办公室在企业内公示,对无异议者由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业绩评审。
(六) 考核职业能力。参评人员职业能力考核成绩合格,且工作业绩评定为优秀者,由评审办公室送企业技能人才考核委员会审核。参评人员职业能力考核成绩合格,工作业绩评定为合格者,纳入考核范围,参加相应的职业道德评价、理论知识考试。经职业道德评价、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由评审办公室送企业技能人才考核委员会审核。
(七) 张榜公示。评审办公室将参评人员名单、申报资格、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价、理论知识考试以及直接评定和综合评定的参评人员情况,按规定、分阶段及时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八) 确认评审结果。评审办公室按照要求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的评审鉴定结果报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须报省统一编码);将技师、高级技师的评审结果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