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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评价内容分为四项,或四个模块。
  (一)职业能力考核。主要考核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试点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在工作现场、生产过程中,采取典型工件加工、作业项目评定、现场答辩、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考核。由试点企业向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按规定从国家题库中抽取相应职业(工种)的实际操作试题,并可结合岗位实际对试题内容进行调整,尚未开发国家题库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试点企业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岗位实际要求命制试题。
  (二)工作业绩评定。重点评价技能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和成果,以及工作效率和完成产品质量的情况。技师、高级技师还包括其所完成的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的情况、技术改造与革新等方面情况,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的成绩。技能人员的业绩成果材料,由所在单位确认后送考核委员会审核。
  (三)职业道德评价。重点评价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岗位之间团结协作的能力,可采取上级评价和班组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理论知识考试。重点考核本职业及岗位相关的必备职业知识。由试点企业会同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试题可从国家题库中抽题组卷,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试题可按国家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国家题库尚未开发的职业(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试点企业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标准(试行)》要求共同命制试题。考试方式以闭卷笔试为主。
  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均实行百分制,成绩全部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各市、各行业可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提高标准或对四个模块设定权数确定合格标准。可对少数职业能力考核成绩和工作业绩评定结果特别优异者采取直接认定方式。对掌握高超技能、业绩贡献突出的生产技术型骨干并在国家级、省级技能竞赛中获得主要名次的优秀人才,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五、评价方式
  对照国家职业标准,采取直接评定和综合评定的方式实施,重点评价企业技能人员解决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一)直接评定。对于职业能力考核合格、工作业绩评定为优秀的参评人员,采取直接评定的方式,予以确认其具备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具体方法是:企业以评审会的方式组织考评专家对参评人员填报并经公示认可的业绩材料进行评审,工作业绩定为优秀,且职业能力考核成绩为合格者,经企业技能人才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审同意,可直接评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职业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的成绩可分别作为职业资格证书中的理论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
  (二)综合评定。对于工作业绩评定为合格,职业能力考核成绩合格的参评人员,采取业绩考评  、职业能力考核与职业道德评价、理论知识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方法是:参评人员在职业道德评价、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经企业高技能人才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审同意,可评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对于职业能力考核或工作业绩考评为不合格的参评人员,待其符合有关条件后再安排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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