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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抗旱预案》通知

  7.1资金保障
  抗旱费用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筹集。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修建抗旱工程及抗旱措施补助,实现旱情预防;遇严重旱情,由市、县抗旱指挥机构提出抗旱资金计划,商财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特大干旱要请求上级支援,抗旱资金要严格按《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审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抗旱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7.2物资保障
  市、县、乡建立三级抗旱救灾和器材的储备制度。根据本地区的历史旱情和易受灾地区的人口和经济状况确定物资和器材储备的种类和数量,主要应包括水泵、管材、运水工具等抗旱工程设备和材料等;设立固定储备库,加强管理,按年度更新、补充,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和调配一般由县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旱灾预期的电力、油料、化肥、农药、种子、防疫药物和器材的组织和供应,分别由供电、石油部门、供销、农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7.3水源保障
  在经常发生严重干旱的地区,要建立正常、后备、应急三种水源和应急供水保障机制;根据干旱发生频率和风险大小,多方筹集资金,建设适当规模的后备水源和应急式水源,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7.4队伍保障
  抗旱服务队承担应急供水支援任务,要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设备器材完好,在抗旱预警期内实行统一调配。一般情况下承担本行政区抗旱供水任务,必要时也可跨区调度,完成紧急任务;紧急情况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武警及公民都有抗旱救灾义务。各级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要做好救灾队伍的组织工作,给予必要的培训。
  7.5技术保障
  市、县抗旱指挥机构要设立由各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专家顾问组,制定长期、短期防旱计划,定期研究本区的旱情及预防措施,组织开展技术讲座和技术培训。
  建设和完善与国家防办相连接的省、市、县抗旱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传输速度。
  建设和完善信息采集系统,积极开展旱情监测工作,及时发布墒情和灌溉预报,指导农民进行科学灌溉,适时灌溉,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推广先进的节水灌溉措施,如地膜覆盖和喷施生物抗旱保水剂等先进技术,提高各地抗旱水平。
  7.6宣传与培训
  利用新闻媒体开展抗旱节水知识讲座,播放抗旱节水录相,发放抗旱节水技术手册,提高全民的节水意识,举办抗旱技术培训班和开展科技下乡活动,推广先进的抗旱技术。

8 附则

  8.1编制、审查与审批
  本预案由市抗旱指挥部组织编制,上报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审查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2预案修订
  抗旱预案启用后,根据实施情况,每3-5年补充修订一次。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事局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对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5解释权
  本预案由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9附录

  附件:
名词术语解释

  1、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2、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3、轻度干旱。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轻度干旱:①春秋两季连续无雨日达到15~25天,夏季连续无雨日达到10~20天,冬季连续无雨日达到15~30天;②夏季一个月内降雨距平均值少20%~40%(含40%),春秋二个月内降雨距平均值少30%~50%(含50%),冬季三个月内降水距平均值少25%~35%(含35%);③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0%~30%(含30%);④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2万人以下(含2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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