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5宣传动员。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唐山劳动日报和唐山电台、电视台发布旱情通报。
受灾地区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工作。有关县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5.5 D级响应
由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会商,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内设机构参加,印发以启动水利设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加强旱情监视,适时上报和发布旱情信息,适时引蓄利用雨洪资源。视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宣布进入抗旱期,发布蓝色预警,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1)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掌握旱情发展趋势,了解、统计受旱情况,发布旱情通报;向市政府,市抗旱指挥部领导报告旱情,提交抗旱决策建议,填报旱情报表。
(2)水务局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掌握水利工程蓄水和河道来水情况;抓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管护,积极检修抗旱设备,组织实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抗旱应急工程修复;组织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全力投入抗旱;提出抗旱经费使用计划;组织抗旱物资的调配、储备、供应和管理工作;搞好水政执法工作,及时调解水事纠纷,办理水事案件。
(3)气象部门发布干旱监测,预报等气象信息向市抗旱办提供降雨,蒸发,气温,土壤墒情等情况,并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不失时机地开展人工增雨。
(4)水文部门及时进行土壤墒情监测,定时发布测墒结果。
(5)农业部门掌握农作物播种情况及苗情,推广农业抗旱新技术,加强田间管理。
受灾县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本有党委、政府和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5.6响应结束
5.6.1当干旱灾害解除或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受灾县的抗旱指挥机构可视其旱情变化,在当地主要媒体宣布本辖区旱情结束。
5.6.2旱情解除后,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征调的物资设备、运输车辆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临时取水。
5.6.3应急响应结束后,受灾地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恢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干旱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 后期处置。
6.1损失评估
旱灾预警解除后,灾区各县、乡镇要组织由抗旱工作负责人、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灾害评估组,及时对干旱灾害损失和灾区急需抗旱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同时征求社会各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报告,按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于15内上报市抗旱指挥部和市水利、农业、林业、畜牧、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灾情较轻的,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自主组织救灾。受灾范围广、灾情严重的,应按第6.2条有关规定编制救灾方案。
6.2旱灾救助的程序、方案和要求
在较大范围发生严重或特大干旱,造成群众生活困难和工农业生产损失重大,需立即开展救灾时,市级各有关部门接到受灾县的灾害损失评估报告后,应在8日内提出各自的救灾措施,交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形成救灾方案,经市长或副市长召开的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计划部门负责落实救灾资金;城管、水务部门协商制定城市应急水源建设规划、恢复用水秩序;农业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做好农资供应,指导农业生产,采取补种、改种等措施弥补农业收成;民政部门组织好社会捐赠及救灾粮款下拨等灾民救助。各级政府要采取以工补农、以副补农等救灾措施增加农民收入。
6.3工程修复和应急水源建设
市水务部门要把灾后城镇与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当作重点,协同各县对城乡饮水困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区分轻重缓急,进行应急供水源建设;对于一时无法解决的,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计划,向市政府和省级有关厅局报告,同时抓紧做好前期立项和资金争取工作。
对于旱灾期间因应急供水造成的河道障碍和供水系统临时改建部分,要尽快予以恢复;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损坏和设备故障要及时予以修复更换。
6.4社会募捐
发生严重或特大干旱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干旱灾害损失程度,在大力抗旱自救的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吸纳社会资金抗旱救灾。
6.5效益评估
各级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灾后应对旱灾发生的原因、程度、范围、造成的损失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等进行核实和评估,对当年的抗旱效益和抗旱预案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以便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 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