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9层(含)以下的,按照一次性规划地上建筑物总面积的4%至5%,修建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凡坐落在市内六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坐落在其他区、县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重要经济目标区, 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新建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本市各区域修建防空地下室类别、等级及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不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易地建设费:
(一)确因地形、地质、施工等特殊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
交纳的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建设。
第八条 新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及临时性民用建筑,可免建防空地下室、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的审批程序:
(一)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文件:
1.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通知书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文件;
2.地面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纸质及电子版图件);
3.建设用地内现有人民防空工程情况证明。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资料,出具《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申请人根据意见书要求进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并将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意见书及规范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