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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2009修订)


  第十条 行政村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村各类档案的管理,并对村办企业或其它单位的档案管理以及村民家庭建档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行政村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档案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行政村调换档案管理人员,须征得乡(镇)档案工作机构的同意。

  第十二条 行政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村党支部(总支)、团支部、妇联等组织活动形成的文件;

  (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村民自治组织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三)行政区域管理及村志、村史等历史沿革文件;

  (四)经济发展、建设规划及合同、小康建设等文件;

  (五)户籍管理、计划生育、民事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救灾抚恤及公益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村办企业及其它单位形成的重要文件;

  (七)集体财产、财务、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出国考察、友好往来等文件;

  (八)各级领导及上级机关视察、督导本村工作中形成的讲话、指示、题词、录音、录像、照片等文件;

  (九)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性文件以及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上级对本村工作的批复、通报等文件;

  (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成的各种文件,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劳务输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创建农村文明生态村;农村矛盾纠纷排查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十一)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

  第十三条 行政村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于次年3月底前立卷归档;财务档案由会计人员在年度终了后立卷保管一年并在跨年后3月底前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行政村应根据文件形成的规律和特点,按照下列方式整理:

  (一)文书、会计档案,分别按“年度--问题”(或年度--保管期限)、年度--形式分类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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