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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科技馆继续执行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科技馆继续执行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服函〔2009〕44号)


省科学技术协会:

  你会《关于重新核定安徽省科技馆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皖科协函〔2009〕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我局《关于省科技馆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07〕170号)执行期限已到, 鉴于执行期间整体运行及各方反映良好,经研究,同意省科技馆继续按我局皖价服函〔2007〕170号文件顺延执行2年。期满3个月前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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