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建质〔2009〕289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防水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