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石家庄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二○○九年四月十一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艾文礼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石家庄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行政村档案管理新的要求和形式,进一步规范行政村档案管理,市政府决定对《
石家庄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条中的“、利用”。
二、删除第八条中的“有条件的”,在“档案库房、装具和设备”后增加“实行村档乡管的行政村应做好每年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三、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后增加“村委会、村党组织换届时,必须做好档案的交接工作。”
四、第十条“其他单位的档案管理”后增加“以及村民家庭建档工作”。
五、第十一条将“初中”修改为“高中”。
六、第十二条增加“行政村党支部(总支)、团支部、妇联等组织活动形成的文件;”作为该条的第一项。增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成的各种文件,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劳务输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创建农村文明生态村;农村矛盾纠纷排查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作为该条第十项。第二项中的“的工作资料”修改为“活动中形成的文件”;第五项中的“的资料”修改为“中形成的文件”;第三、四、六、七、八、九、十一项中的“资料”修改为“文件”。
七、第十三条“档案的各类资料”修改为“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财务资料”修改为“财务档案”。
八、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文件,会计档案,分别按‘年度--问题’(或年度--保管期限)、年度--形式分类整理”;增加“电子档案,按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办法要求整理。”作为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