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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纪律主要包括:

  (一)听证会出席人员按时进入和离开听证会场;

  (二)听证人询问,听证会参加人发表意见和询问应当依照听证会程序进行,发表意见和询问之前应当经听证会主持人允许;

  (三)听证会参加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发表意见和询问,超时限的,主持人可予以终止;

  (四)不得大声喧哗,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五)与听证有关的新闻采访纪律;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定价成本监审人;

  (二)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四)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

  (五)听证会参加人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六)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第二十六条 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

  听证会通知、定价听证方案、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听证会议程、听证会纪律、送达回执、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由定价机关列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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