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和记者席。
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随机抽取,旁听人员人数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随机抽取或邀请确定。
旁听人员及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持有效证件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持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证件参加听证会。
第十七条 旁听人员享有旁听和提交书面意见的权利,但不得在听证会进行时发言、提问。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
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可以对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进行新闻报道。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应当遵守听证会新闻采访纪律。
第十八条 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三)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四)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五)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材料。
第十九条 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
(六)送达回执。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听证会参加人出席人数不足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