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
(二)经营者;
(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
(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听证会参加人的总数原则上不得少于 15人,听证会参加人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第十二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三)专家、学者由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聘请;
(四)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聘请,也可以委托相关机关、部门和组织推荐。
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
第十三条 听证会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二)对制定价格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
(三)审阅听证笔录;
(四)定价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听证会参加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亲自参加听证,不得委托他人参加;
(二)遵守听证会纪律,按照听证会规定程序陈述意见;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五)定价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