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纳入省定价听证目录的由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纳入市、县定价听证目录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凡属于委托听证的,下一级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委托举行听证会之前,应当向上一级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听证工作的有关情况,报送相关资料。
第六条 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是指代表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
听证人由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第七条 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
(二)提出听证报告。
第八条 听证会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布听证事项;
(二)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三)宣布听证会纪律;
(四)按法定听证程序主持听证会;
(五)必要时,可适当引导和协调,使各方面意见充分表达;
(六)因特殊原因,可以决定听证会延期。
第九条 听证会设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和定价成本监审人。
(一)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由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中内设的定价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或有定价权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在听证会上陈述定价听证方案,接受并回答听证会参加人的询问,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定价成本监审人由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成本监审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在听证会上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接受并回答听证会参加人的询问,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