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价法〔2009〕95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程序和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前款所称的定价机关,包括有定价权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确定并公布省及市、县定价听证目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第四条 定价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