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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安徽大学收取“3+1”中外合作办学有关服务性收费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安徽大学收取“3+1”中外合作办学有关服务性收费的函
(皖价费〔2009〕99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定安徽大学“3+1”中外合作办学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函》(教计〔2009〕5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规定,同意安徽大学向“3+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提供语音室服务、英语强化训练服务和英方项目管理服务时,收取服务费。

  安徽大学应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教计〔2006〕12号、15号文件有关规定,按照非营利原则,合理制定以上服务性收费标准;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坚持学生自愿,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收费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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