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生猪出场价格和玉米购进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皖价监测〔2009〕102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
现将《安徽省生猪出场价格和玉米购进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生猪出场价格和玉米购进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为服务生猪价格调控,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价农〔2009〕91号)规定,建立全省生猪出场价格和玉米购进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一、监测报告单位
本制度监测报告单位为17个市价格主管部门,各市负责本报告制度在当地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采报价定点单位
采报价定点单位为按本报告制度要求确定生猪养殖场(户)1个,具体承担价格数据采集报送工作。监测点的选择应为当地养殖规模最大的生猪养殖场(户)。
采报价定点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换时,应按本报告制度要求另行选择,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报省价格监测中心确认。
三、监测内容及品种
(一)监测内容
1.生猪出场价格:监测报告期内养猪场生猪出场时的含税销售价格。
2.仔猪价格:监测报告期内养猪场仔猪出售价格或当地集市价格。
3.玉米价格:监测报告期内养猪场购进二等玉米的到场价格(含税及运输费)。
4.生猪及母猪存栏量:监测报告期内养猪场生猪和母猪存栏头数。
(二)采价品种与规格等级
生猪和玉米等具体监测品种见附件。附件中没有规定的监测品种由各地根据当地养猪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品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生猪品种等级一栏应注明内三元、外三元,还是土杂猪,玉米应注明产地。如因养猪场更换品种,应在报表的备注栏中说明。
四、采价时间、上报周期及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