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09〕104号)
省人事厅,各市、试点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核定我省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注册建筑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09〕89号)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机构承担。省人事考试机构在组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时,向参考人员收取考试考务费。考试费标准为每生每科60元,考务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收取的考试费主要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开支。
三、本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除此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严禁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重考生负担。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