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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工作机构、人员队伍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八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一)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二)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中拥有的现金、存款、房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

  第九条 家庭收入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各种收入;

  (三)接受继承、赠与的银行存款本息收入、有价证券的分红或交易收入、彩票中奖收入等;

  (四)离退休费、养老保险保障、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含退养、协保人员领取的生活费)和遗属抚恤(救济费);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六)各种安置费(包括破产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费)等;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认定范围:

  (一)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获得的抚恤金、补助金、伤残抚恤(保健)金及护理费,城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区(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给予的一次性奖励和荣誉津贴等;

  (三)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四)一次性慈善救助费和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因公死亡补助金;

  (六)职工患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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