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9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它社会救助工作中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定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贵阳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因征地、移民等原因农转非家庭除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际人均月收入等于或低于贵阳市各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
(二)及时、公开、公平、公正;
(三)属地管理。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的具体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房管、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