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主次干道绿地、行道树、风景林地、风景名胜区以及公路、铁路两侧和河道两岸、河滩、水库周围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护;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建设和管护;
(三)居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管护;
(四)院落绿化,由房屋产权所有者负责建设和管护;
(五)社区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和管护。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权限,依法按程序办理林业和园林许可事项,并从严控制征占用林地及绿地、改变林地及绿地使用性质的审批,不得越权审核审批。
进行开山、打砂和各项建设工程,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
贵阳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配套绿化。
配套绿化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多种植乔木、灌木、花卉,少铺设草坪,选择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注重生物多样性。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少于总绿地面积的85%,植物成活率达到95%以上,绿地整洁,植物修剪美观,无病虫害。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将方案提交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规定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和绿化设计;
(二)建设单位与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定配套绿化责任书,明确绿化经费、绿化期限和责任,按审定的面积进行配套绿化;
(三)工程完工后,须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配套绿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必须重新进行绿化。
第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手续,并限期恢复。
(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5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