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贵阳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袁周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贵阳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城市绿化条例》、《
贵阳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化是指为净化空气、减少污染、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环境而广泛地种植树木花草的活动。包括国土绿化、城市绿化、四旁绿化和道路绿化等。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第四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实行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绿化目标和年度计划,层层分解、组织实施。绿化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绿化建设和管护。
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管理工作,并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区、市、县的绿化工作。
区、市、县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绿化管理工作,并指导、督促和检查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绿化工作,落实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组织义务植树,完成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建设和管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社区绿化建设和管护,督促本辖区内所在单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附属绿地的建设和管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