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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八)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中介服务人员依法须经执业资质、执业资格认定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等事项或者歇业、撤销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原备案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备案证明。

  第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备案证明;

  (二)从业人员姓名、照片、注册证号;

  (三)服务范围、内容、标准;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对象;

  (五)信用档案查询方式;

  (六)投诉方式和途径;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中介服务人员依法须经执业资质、执业资格认定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相关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依法准予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为权属不清或法律、法规禁止转让、抵押、出租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

  (二)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兼职;

  (四)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五)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

  (六)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七)超过核定标准收费;

  (八)采用虚假承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受理业务,应当以机构名义统一受理,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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