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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周

二○○九年五月六日

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按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主管部门。

  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土地、物价、税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下列资料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一)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任职文件和个人资料;

  (五)聘用人员名册及个人资料、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业务、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

  (七)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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