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关于做好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9〕269号)
从化市、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建房字〔2009〕16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抓好学习宣传活动
(一)各区(县级市)局要继续按照《关于做好〈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宣传培训工作的通知》(穗国房字〔2009〕153号)的要求,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细化学习宣传工作方案,坚持一抓到底,务求实效。
(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一是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好行业内部的宣传学习工作,使广大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二是加强行业自律,健全行规体系,推行诚信自律公约,建立健全服务等级标准,规范行业市场竞争秩序。
二、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备案”制度
(一)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制度。
依照《条例》第八条赋予的职责,各区(县级市)局要尽快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制度,规范备案的内容和要求,完善工作流程,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完成备案工作。
(二)落实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
依照《条例》第三十六条、四十四条赋予的职责,各区(县级市)局要加快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结合《关于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的通知》(穗国房字〔2008〕472号)的要求,在2008年开展物业服务项目备案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方法,加大催办和监督检查的力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履行备案义务。
(三)完善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
依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赋予的职责,各区(县级市)局要进一步完善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备案、发放备案回执及备案事项的更新工作,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业主委员会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穗国房字〔2009〕191号)的相关要求,督促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