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符合以下规定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或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五)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六)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七)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八)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九)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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