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划建设部门职责
1.有计划地建设、更新、维修城市道路,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
2.加强新建、改建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3.建成区内实施大型项目建设开发时,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审查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和工程设计方案;
4.科学设计、建设停车场和停车泊位,满足停车需要。
(五)教育部门职责
1.学校要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2.中、小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评定;
3.上学放学时,学校要组织学生有秩序地通过道路;
4.积极支持提倡小黄帽、路队制度。
(六)工商和质监部门职责
1.配合公安机关对拼装车辆、走私车辆进行监督和打击;
2.建立和完善对经销商违规销售不合格车辆的处罚追究制度;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安装侧后防护装置、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等重要安全技术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七)保险监督部门职责
1.普遍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制度;
2.落实国家保险费率浮动制度;
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信息制度。
六、责任追究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调查,依法处理;根据国家规定构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公安、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调查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违反上述行为的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单位违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安机关可采取挂黄牌、组织驾驶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学习等方式予以处理。
(二)对6个月内连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负有主要责任以上的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禁止车辆上路行驶。
(三)对营运车辆安全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