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及追究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09〕1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及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
本溪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及追究办法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机动车辆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均适用本办法。
一、各级政府职责
(一)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管理日常工作。
(二)县(区)、乡(镇)政府是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行政正职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下列事项:
1.建立县(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并设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
3.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4.制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制度,并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活动;
5.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6.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山区公路及农村低等级公路的路况改造;
7.建立对公路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8.定期表奖交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