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在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规定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二)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规定突破核定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违反本实施意见,情节较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九、其他事项
(一)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原按照《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3]18号)、《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厦委办发[2006]39号)下达的专项聘任指标,不再实行单列,与正常聘任职数合并计算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单位,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加强队伍建设等实际情况,逐年逐步聘用充实。
(二)自《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08]7号)印发之日起,我市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专项聘任指标。按照我市年度紧缺急需人才目录从海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应先从核准的岗位数中聘用,超出核准数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特设岗位。
(三)对规模小、人数少的事业单位,其主管部门可在一定范围内对其岗位实行统一设置、集中管理。
(四)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1号)精神,体育事业单位中运动员岗位管理的具体办法将另行研究制定。
(五)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60号)精神,我市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