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定验收
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聘用工作后,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
1. 开展认定工作时,事业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认定的报告。
(2)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3)“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聘任数据库”(电子版)。
2. 认定程序
(1)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2)区、镇(街道)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抽查。
(四)兑现工资。经主管部门和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合格的事业单位,凭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核准表》(附件5)、《事业单位岗位聘任人员核准表》(附件6),从核准的次月起兑现聘用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
七、组织领导
(一)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做好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工作。可通过制定本行业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具体任职条件的指导性意见、制定本行业主系列与辅系列的结构比例等,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三)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各等级岗位及其聘用条件。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落实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四)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坚持走群众路线,切实保障职工民主参与和监督的权利。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改革,保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顺利实施。
八、严明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