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与核准权限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权限
1.市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区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镇(街道)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单位或镇政府提出,镇政府、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由市属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将全市二级岗位总量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区属及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先由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再由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上述程序上报核准。二级岗位聘用后,聘用人员名单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汇总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二)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须按规定程序向原核准部门申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岗位设置方案: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需要,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实施步骤与方法
(一)岗位设置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结构比例控制数和本单位的编制、职责、工作性质、人员等情况,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报“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数据库”,附编制部门批文、《厦门市事业单位人员分类花名册》(附件4),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岗位设置核准程序,报市人事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