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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各类岗位还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特点,分别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九级职员岗位,中专文化程度和大专文化程度须分别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四年、两年以上。

  (5)取得博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具备七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取得硕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具备八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具备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应届毕业生和中专应届毕业生,具备十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除了符合各类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省内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或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

  (3)其他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本省同行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要求、任职条件、申报程序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5.各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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